|
奥运吉祥物标志知识产权该如何保护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吉祥物刚刚揭晓,北京街头就出现了抢购福娃的景观,秀水街单个福娃的的售价高达160元。面对未来几年内奥运吉祥物所蕴藏的无限商机,其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将出现怎样的局面,保护工作怎样展开?为此笔者分别采访了商标、专利、版权三方面的专家。
商标注册不得侵犯备案的奥运标志
——访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审查五处 姚坤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审查五处姚坤介绍,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单行条例——《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已经陆续将其名称、吉祥物、口号、徽记等近60个标志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备案,同时将有些标志作为特殊标志及一般商标进行了备案或注册。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对奥林匹克标志享有专有权,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含潜在的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即没有经过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授权,任何人不得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和销售带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包括在所有的商品和服务项目上,否则构成侵权行为。如果已有注册的商标与吉祥物或口号等相同或相似,则仍享有其商标权,但目前还未发现这样的商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对奥林匹克标志的备案保护是十分有力的,在商标注册申请审查中对与奥林匹克标志相同或近似,易引起消费者误认和混淆的商标都驳回,不给予注册。他人若将奥林匹克标志作为商标使用,也将被制止和处罚。
《商标法》和《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规定保护的奥林匹克标志有:五环图案、旗帜、格言、徽记、会歌、吉祥物、口号,奥运组委会名称、简称,以及《奥林匹克宪章》和《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中规定的其他有关标志。
国家工商总局出台了与《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相配套的《奥林匹克标志备案及管理办法》,对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更为强调。奥林匹克运动不仅是家喻户晓的全世界的一项体育活动,也是一项深入人心的文化活动,对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也就是维护奥林匹克文化和精神财富。
专利保护是有效辅助性手段
——访清华大学法学院 崔国斌
北京奥组委公布奥运吉祥物形象时,就依法公开强调了生成的著作权,不管是平面还是立体形象,未经其授权使用都是侵权行为。但是版权保护中,如果他人证明完全没有抄袭,而是独立创作出了与奥运吉祥物相似的作品,就可以申请专利或者合法使用。虽然这样的行为很难证明,但是一旦证明了,就不属于侵权。因此,奥组委再申请了专利权,就能保护其在先权利不被后来者进行专利的登记,是一个辅助性保护的手段。
专利分为两种,一种是技术性很强的发明专利,一种就是外观设计专利。奥运组委会主要是对奥运吉祥物的外观设计申请专利。与商标不同,专利所讲的类别是指具体产品。比如纪念品,种类很多的非常有立体美感的奥运吉祥物就有玩具娃娃、钥匙链、瓷盘等等。这一独创外观设计专利,在哪一产品申请就获得专利保护,其他未申请专利的产品就不受保护了。
外观设计专利要经过国家专利局授权,从专利申请之日起有10年的保护期。在保护期间,其他产品外观设计若与奥运吉祥物的外观设计专利相似,引起消费者误认,就是侵仅。申请专利可以杜绝上述侵权行为的发生。当然这还需要看北京奥组委是否存在专利权转移等具体操作。
打击吉祥物形象不法复制
——访北京版权保护中心副主任 王攀
奥林匹克吉祥物是一种最易受侵权的知识产权,因此是奥林匹克运动会最核心的版权保护对象。依照《著作权法》,奥林匹克吉祥物创作完成,就自动生成了著作权。北京奥组委吉祥物发布公告的日子是2005年11月11日,北京市版权局同时将奥林匹克吉祥物版权登记完毕。这是其著作权保护的前提措施,它明确了吉祥物版权归属为保护奥林匹克著作权人合法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举证保障。
奥运吉祥物卡通形象是原创作品,版权保护创造和传播作品的内容,即保护平面和立体的美术卡通形象,但不保护其标题。版权保护时间应是作者在世和死后50年。具体到奥运吉祥物,则要注意北京奥组委是否存在版权使用期限转让问题。版权侵权行为主要指平面和立体形象一个成为多个的复制。他人若不经奥组委授权,就不得制作动画、图书、插图、宣传画、玩具、模型等照搬形象用于商业目的,也不得改编、演绎、传播。因此,他人使用奥运吉祥物形象,一定要得到奥组委市场开发部授权许可。即使是奥组委的合作伙伴企业,也必须在规范的合同协议授权的范围内使用。
截至目前,登记的版权作品还有北京奥组委徽记(中国印)、“舞动的北京”、奥运志愿者标志以及正在创作的奥运会会歌等。奥组委合法使用吉祥物的范围、途径、形式越多越好,因为消费者购买正版的奥运商品,就是支持奥运会建设。
|